1. 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公司股票在审核期间是否需要停牌,应履行哪些信息披露义务?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五十条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应当在收到拟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的通知时,披露并购重组委审核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证监会网站公告,在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日期明确后,及时披露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安排公告,并应当于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的前一交易日提交公司股票在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当日停牌的申请及相关停牌公告。
上市公司收到并购重组委审核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公告并复牌。公告应当说明,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再行公告。
2. 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实施完毕?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五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完成必要的批准程序或取得全部相关部门核准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尽快安排实施。
重组方案自完成相关批准或核准程序之日起60日内未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期满后次一交易日披露重组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并在此后每30日披露一次进展公告,直至实施完毕。中国证监会已核准的重组交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超过12 个月未实施完毕的,核准文件失效。
3.问:投资者咨询,深交所是否会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
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向本所提交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本所对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后审查,并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上市公司解释说明、补充披露或提供其他有关文件,不对重组方案作实质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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